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新歐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丁長璽
被 告 吉茂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吉
被 告 翁光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2,861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