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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新歐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長璽 被   告 吉茂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吉 被   告 翁光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2,861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