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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即債 權 人 雨德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賢 一、查原告即債權人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債務人曄慶鋼鐵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001   號),據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納後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萬7256元,應    繳裁判費1萬96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    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    費1萬9112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