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誠 被   告 宏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娥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7,898 元,應繳    裁判費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7,5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