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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樂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照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95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