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福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恩博
被 告 李式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金數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282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