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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補償金數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福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恩博 被   告 李式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金數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282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