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詹美慧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李易宴       萊爾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詠暉       謝鈞硯       李宗霖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 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先位及備位聲明,而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75 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9萬8, 000 元,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即先 位聲明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5 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9 萬7,5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