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詹美慧
訴訟
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
被 告 李易宴
萊爾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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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詠暉
謝鈞硯
李宗霖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
告提起
本件訴訟有先位及
備位聲明,而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75 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9萬8,
000 元,則依
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即先
位聲明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5 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9 萬7,5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