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6號
原 告 展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信一
被 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4,84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6,0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54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