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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京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美珠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宗哲律師 被   告 仁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將溫泉水權執照號:第F0000000號溫泉水 權移轉予原告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8 萬元,及自民國10 3 年4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核原告請 求被告移轉溫泉水權號部分,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 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 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該客觀上利益 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65 萬元,復加計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948 萬元之部分,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11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 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