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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黎芷伶 被   告 寬馨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宥鈞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14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