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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洪秀惠 被   告 利佳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鴻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5,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50元;又訴之聲明第二項係 請求被告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書,參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 不得拒絕」則勞工訴請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含非自願離職證明 ),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 之訴訟,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 元(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 號參照),並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與財產權訴訟部分分別徵收裁 判費,合計後原告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5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