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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立鴻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潔 被   告 麒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