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2號 原   告 四季花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祥睿 被   告 興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幼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計算式:42萬元+ 21萬元+9 萬元=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