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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印刷酬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剛 被   告 生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筆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印刷酬勞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350 元,應繳裁判   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6,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