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5號
原 告 興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
律師
被 告 林宛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6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