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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5號 原   告 興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 被   告 林宛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6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