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8號 原   告 雄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曼莉 被   告 百宸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靜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 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逕將 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