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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9號 原   告 致軒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堂 原   告 盧燕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被   告 楊士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834,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6,26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05,76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