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世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玲芳
被 告 林億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