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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世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玲芳 被   告 林億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