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中華蛋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立惠
被 告 巨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谷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