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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被   告 高世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461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9,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