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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0號 原   告 捷電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錦忠 被   告 晶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寬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