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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9號 原   告 趙廣元(未陳報居所)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晶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5,646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