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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授權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3號 原   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威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授權金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拾參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