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3號
原 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法定
代理人 林金福
上列原告與
被告海威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授權金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貳拾參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