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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昱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凱程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詹忠衛 被   告 鍾雅慧 被   告 陳國霖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2,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