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69號
原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子賢
被 告 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6萬4,793.67元,依原告民國10
8年6月24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1.365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萬8,754元(計算式
:16萬4,793.67元×31.365= 516萬8,7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18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5萬1,6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