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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69號 原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被   告 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6萬4,793.67元,依原告民國10 8年6月24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1.365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萬8,754元(計算式 :16萬4,793.67元×31.365= 516萬8,7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18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5萬1,6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