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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86號 聲 請 人 季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重志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 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定有明文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