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86號
聲 請 人 季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重志
上列
聲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聲請除權判
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定有明文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