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3號
原 告 多麥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麒容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尤彰澤律師
被 告 奕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裴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21,5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