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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3號 原   告 多麥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麒容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被   告 奕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裴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21,5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