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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3號 原   告 瑰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生 被   告 邱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 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6 、第 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 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 ○○○○ ○號 其上000 、000 建號(即門牌號碼同市區○○路○○○ 巷○ 號9 樓、10號9 樓)建物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設定擔保債權新臺幣 (下同)13,000,000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起訴聲明第 二項:被告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塗銷,是原告雖以一訴聲明數項 請求,但其最終欲達成之經濟目的同一而互相競合,而本件因 債權之擔保涉訟,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或所擔 保之債權額中較低者為準。又系爭房地於108 年5 月間之交易價 格為每平方公尺103,000 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 網查詢結果可佐,則以系爭房地總面積各為62.25 平方公尺(含 陽台1.89平方公尺、雨遮1.02平方公尺)、107.96平方公尺(含 陽台10.66 平方公尺、雨遮0.77平方公尺)計算,系爭房地於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各為6,411,750 元(計算式:62.25 平方公尺× 103,000 元=6,411,750 元)、11,119,880元(計算式:107.96 平方公尺×103,000 元=11,119,880元)合計17,531,630元,高 於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3,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4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