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洋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鴻明
原 告 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
律師
被 告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金額,應分別徵收如附表所
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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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第一審裁判費│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洋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7,630,996元│ 76,636元 │
├────────────┼──────┼──────┤
│龎工程有限公司 │12,375,051元│ 120,9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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