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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洋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明 原   告 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被   告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金額,應分別徵收如附表所 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 ┌────────────┬──────┬──────┐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第一審裁判費│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洋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7,630,996元│  76,636元 │ ├────────────┼──────┼──────┤ │龎工程有限公司    │12,375,051元│ 120,94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