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2號
原 告 吳家安
訴訟
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
被 告 菊島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貴
被 告 林瑞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4,5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
乃瑩
以上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