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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賀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欣 被   告 陳姿樺       盧宏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分別請求被告陳姿樺、盧宏珍應各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84萬9,000 元、14萬1,50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99萬500 元【計算式:84萬9,000 元+14萬1,500 元 =99萬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王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