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97號
原 告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
律師
陳冠
諭律師
宋雲揚律師
被 告 冰海精靈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靜
被 告 廖德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
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被告冰海精靈運動用品有限
公司、廖德銘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5,000 元;起訴
聲明第二項:被告冰海精靈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00,00
0 元,是其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復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合併計算核定為685,000 元(計算式:
585,000 元+100,000 元=68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