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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97號 原   告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陳冠律師       宋雲揚律師 被   告 冰海精靈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靜 被   告 廖德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被告冰海精靈運動用品有限 公司、廖德銘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5,000 元;起訴 聲明第二項:被告冰海精靈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00,00 0 元,是其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復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合併計算核定為685,000 元(計算式: 585,000 元+100,000 元=68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