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4號
原 告 北亞石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朝旺
上列原告與
被告勝福煤氣有限公司及謝瑞堂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6萬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