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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4號 原   告 北亞石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朝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福煤氣有限公司及謝瑞堂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6萬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