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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懿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惠碧 被   告 躍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還蜀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3,6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6,7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