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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3號 原   告 富強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綵憶 被   告 葉亞宜 被   告 阮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 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