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俊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錫奎
被 告 上格窗飾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柯素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上格窗飾材料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2091 號),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 萬7,5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 萬7,03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萬6,538 元。
㈡、提出具完整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
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
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