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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俊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奎 被   告 上格窗飾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柯素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格窗飾材料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2091 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 萬7,5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03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萬6,538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