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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84號 原   告 吳昇訓 被   告 鷺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聰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叁拾陸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叁仟玖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