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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7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07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被   告  達昇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金枝 被   告  廖偉廷        潘振明 原告因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80,000 元,應繳裁判費33,4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3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