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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7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28號 原   告 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聰敏 訴訟代理人 劉昱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埔分公司間請求 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 萬8,2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 萬5,9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