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28號
原 告 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聰敏
訴訟代理人 劉昱伶
上列原告與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埔
分公司間請求
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 萬8,2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
萬5,9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