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巨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谷峰
被 告 中華蛋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 萬1,556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9,41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8,91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