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64號
原 告 群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曉貞
相 對 人 沃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佑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8,0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
乃瑩
以上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