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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7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64號 原   告 群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貞 相 對 人 沃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佑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8,0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