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87號
原 告 品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秀蘭
被 告 王楊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