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99號
原 告 亦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清華
原 告 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豐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新北小客車租賃同業公司會依破產法規定
辦理之被告民國107 年10月4 日商會和解,
核屬財產權之訴訟,
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
利益定之。
惟原告未於
起訴狀具體說明撤銷商會和解所得受利益
之客觀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如獲勝訴判決所
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訴訟標的
價額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