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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7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和解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99號 原   告 亦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清華 原   告 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豐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新北小客車租賃同業公司會依破產法規定 辦理之被告民國107 年10月4 日商會和解,核屬財產權之訴訟,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 利益定之。惟原告未於起訴狀具體說明撤銷商會和解所得受利益 之客觀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如獲勝訴判決所 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 價額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