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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07號 原   告 勤力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智郁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侯莘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澤霖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8,770 元(陸拾參萬捌仟柒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6,940 元(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