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15號
原 告 世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皓成
訴訟代理人 顏朝彬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31,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