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16號
原 告 媞比企業社即林梅珠
訴訟
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
被 告 鴻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家澤
被 告 吳金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2,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