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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16號 原   告 媞比企業社即林梅珠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   告 鴻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家澤 被   告 吳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2,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