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22號
原 告 品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秀蘭
被 告 王楊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