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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22號 原   告 品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蘭 被   告 王楊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