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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4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申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3,868 元(壹佰捌拾玖萬參仟捌佰 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 ),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9,310元( 壹萬玖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