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8號
原 告 暉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煌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之第三人
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
債務
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
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
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
銷如附表所示動產(下稱
系爭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系爭動產價
值為準。然原告未於民事
起訴狀載明系爭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
且原告所檢附之購買系爭動產之統一發票收據影本內容不清,使
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查報系爭動產之訴訟標的之價
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
┌──┬──────┬────┐
│編號│名 稱 │數量 │
├──┼──────┼────┤
│ 1 │Panasonic │1台 │
│ │液晶電視 │ │
├──┼──────┼────┤
│ 2 │大同冰箱 │1台 │
│ │ │ │
├──┼──────┼────┤
│ 3 │電腦主機 │2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