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8號 原   告 暉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煌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之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債務 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 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 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 銷如附表所示動產(下稱系爭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系爭動產價 值為準。然原告未於民事起訴狀載明系爭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 且原告所檢附之購買系爭動產之統一發票收據影本內容不清,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查報系爭動產之訴訟標的之價 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 ┌──┬──────┬────┐ │編號│名   稱 │數量  │ ├──┼──────┼────┤ │ 1 │Panasonic  │1台   │ │  │液晶電視  │    │ ├──┼──────┼────┤ │ 2 │大同冰箱  │1台   │ │  │      │    │ ├──┼──────┼────┤ │ 3 │電腦主機  │2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