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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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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56號 原   告 周才強 被   告 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吳欣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玖仟伍佰   伍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扣除   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   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