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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82號 原   告 思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姵鈞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被   告 李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 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至3 項、第77條之2 本文、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 萬元。而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應 將其所持有而為原告擁有營業秘密之所有文件予以銷燬;聲明第 3 項係請求被告不得揭露或使用:⑴與原告之業務或任何技術資 訊有關之任何資訊及資料、⑵任何有關原告業務、財務或客戶與 供應商往來之資訊及資料,核屬均因財產權涉訟,而其訴訟標的 價額不能核定,應依上開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165 萬元定之。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15 萬元(6,850,000+1,650, 000+1,650,000 =10,1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萬1,32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